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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(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条例)

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条例

第一条【适用范围】本条例适用于在山东省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股份制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合同问题。

第二条【合同内容】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:工作内容、工作地点、工作时间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、劳动保护、违约责任等。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。

第三条【合同期限】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,但是固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。同一用人单位,非正常情况下签订的累计二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应当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
合同期限的规定

第四条【试用期】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。试用期期间,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。经过试用期,应当根据工作表现及劳动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水平。

第五条【续签劳动合同】劳动合同期满前,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合同期满未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的,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,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,并不依法续签的,应当支付经济补偿。

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

第六条【解除劳动合同】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,但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经过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后,予以书面解除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。

第七条【劳动者辞职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,并在通知书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
第八条【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】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:劳动者怀孕、生育和哺乳期、患病或者受到非因工负伤、参加工会组织活动,依法享有不因工作岗位变更而减少的待遇、不因工作岗位变更而降低的职务级别、个人能力评价、采用同等条件人员竞争上岗等权益,以及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。

本条例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实施。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,其实施细则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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